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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多名女学生被诱导陪酒,她们到底是被谁诱导的?
是被她们同宿舍8名职校女生被诱导至ktv陪酒的人诱导的。我觉得现在的女孩子要加强自我防护意识8名职校女生被诱导至ktv陪酒,不要因为一时的小利益就被模糊头脑,做出可能伤害自己的事情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进行有偿陪侍会被如何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有偿陪侍,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
此前陕西两所职校多名未成年女生被诱导陪酒陪唱一事,可以看到西安这家KTV不仅招录未成年人,还进行有偿陪侍服务,违反管理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组织或者容留女生卖淫,KTV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还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
扩展资料:
“未成年女生被诱导陪酒陪唱”事件经过:
12月8日,刘先生称在上职中的15岁女儿多次被人诱骗去西安市鄠邑区多家KTV陪酒,家长发现孩子手机内出现大量红包转账,最后没办法孩子说出真相:被同宿舍赵某某诱导去KTV陪酒、陪唱。
该职校共有八名女生在KTV陪酒,涉案的KTV已被公安机关查处,3名组织者目前已被警方刑拘,据他们交代,他们通过校外未成年女生介绍在校同学来陪酒,最后再通过参与陪酒的在校女生介绍同校女生来KTV“挣钱”。
12月10日,针对陕西两所职校多名未成年女生被诱导陪酒陪唱一事,其中一所涉事的中职学校告诉新京报记者,学校理事会将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就地免职,涉事学生的辅导员和宿管员被开除。学校将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抓好学生警示教育工作。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去KTV陪酒?
12月8日,陕西西安的刘先生反映,从今年11月起,自己15岁的女儿多次被同学诱骗到西安市鄠邑区多家KTV多次进行有偿陪酒。女儿所在学校——陕西国际商贸学院附属中等职校在接到刘先生反映的情况后,第一时间报警,经调查发现,校内竟共有8名女生去KTV陪酒。8名女生均为15岁左右,分别住在两个宿舍分属不同班级。
学生家长 刘先生:手机上红包转账记录特别多,我感觉出事了,孩子最后问的没办法了说了实话,说是被她们宿舍一个叫赵某某的诱导去KTV陪酒陪唱。
目前,西安鄠邑区警方已查处3家涉事KTV,此外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3名社会青年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而相关学校理事会已将校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就地免职,涉事学生的辅导员和宿管员被开除。而这一事件远不止于此,值得深刻反思。
法律明文规定,娱乐场所及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陪侍,更何况本案中刘先生的女儿和她的同学们还是未成年人就更值得警惕。那么,未成年在校生校外陪酒,到底责任在谁?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孙宏艳认为,学校、家长和社会无一脱得了干系。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 孙宏艳:可能本身这些未成年人自身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然后学校的监管也不够或者管理的不够细致,家庭教育方面,家长在塑造他的这个价值观,在陪伴他的成长中的力量太小了。
在此次案件中,不少人把矛头指向了中职学校,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认为,这的确给职业院校再次敲响警钟:除了要加强学生教育管理,更重要的是要提高职业教育对学生的吸引力和认同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熊丙奇:学校在这个学校管理中究竟存在什么样的责任,不能就是简单的就是泛泛只要不这个问题,然后就快速的为了回应舆论,就把这个事情处理掉,而应该好好去调查,究竟在宿管上有什么问题,辅导员这块有什么问题,学校的教育管理有什么问题,由此才能够避免这样问题再次发生。
熊丙奇表示,长达月余的陪酒,从辅导员到宿管员到学校管理者都没有察觉,学校的失职毋庸置疑,但如果把矛头完全指向学校本身,可能会产生更多负面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应该全社会共同担起责任。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熊丙奇:如果这个孩子初中毕业以后,不去上中职,他就进入了社会,他就开始打工了,打工16岁到18岁的孩子不少啊,那这些孩子在社会上工作,有可能就是在KTV里面啊,那我们去查过吗?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有社会保护,社会保护里面有很多内容,比如说我们明确规定,这个未成年人他不能够去买到烟酒,就是我们的商店不能够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结果现在孩子去买烟酒非常容易;你教育学生你说你不要抽烟不要喝酒,但结果在校外他很容易买到烟酒。其实目前看来这个执行的力度是很不够的。
ktv未成年有偿陪侍怎么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禁止进行有偿陪侍,违反规定的,应当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对主管人员进行罚款。
此前陕西两所职校多名未成年女生被诱导陪酒陪唱一事,可以看到西安这家KTV不仅招录未成年人,还进行有偿陪侍服务,违反管理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如果组织或者容留女生卖淫,KTV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还涉嫌构成组织卖淫罪或者容留卖淫罪。
法律依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十四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